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5號上訴人 李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仁成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不服本件訴訟判准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不服駁回反請求履行同居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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