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傅玉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温柏仁 間107年度訴字第27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772,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