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307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村○○鄰○○路○○○巷○號3樓)於民國98年10月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全國版)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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