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名陳志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八月確定後,送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其刑滿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十六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八○○二三九三○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