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56號附民原告 杜佳 韋附民被告 張高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雖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然本院依原告提出之被告年籍資料調閱被告前科,並無任何與本件詐欺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從而,本件所涉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本件原告之訴雖遭本院程序駁回,惟如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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