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志能受刑人即被告蘇鴻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志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蘇鴻偉(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蘇志能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蘇志能於民國104年11月14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
㈡、茲被告上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函文及函附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曾通知具保人蘇志能於105年11月7日上午10時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屆期仍未到案等節,亦有卷附通知具保人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的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足按,故被告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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