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4號原告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被告 曾惟松
陳瑞芬 上列當事人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100年度家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已於100年1月24日送達,原告迄今並未補正,依前揭法條,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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