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42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7,5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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