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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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健修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健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健修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10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