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黃滄興
楊聰煌 楊陳金葉 被告 林劉 現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42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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