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連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連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廖連信因公司法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