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一號聲請人達和大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慶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東縣政府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九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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