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定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一號聲請人 鐘金萬 上列聲請人因與 梁色棉 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吳麗惠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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