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八號聲請人 林榮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 封威蒂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重上字第六二六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許恒輔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一○三年度聲字第四七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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