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乙○○被告雲林縣莿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