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識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9號、101年度執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識丞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識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分別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得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分別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