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7年度婚字第395號原告乙○○
巷5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白梅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7年度婚字第395號原告乙○○
巷5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