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1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業經本院於97年9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17日下午5時宣判,此有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上訴人於同年10月2日具狀聲請上訴,經本院於同年10月6日收狀,上訴人顯對於未宣判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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