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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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35號原告 吳俊華 被告 陳婷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未敘明被告現究有何與原告請求有關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而尚未辯論終結,且經本院查詢兩造之前案資料,亦查無被告有何與原告請求有關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而尚未辯論終結,是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程序上自屬不合法,應刑事訴訟法第502第
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