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坤明選任辯護人邱創舜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並經檢察官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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