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012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本金陸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原權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領信用卡,而原債權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