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874號聲請人 陳佳函 律師(即被繼承人 吳慶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吳慶昌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有:(1)編製遺產清冊。(2)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3)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4)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5)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慶昌(下略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現因被繼承人遺有之房地為法院拍賣並經分配清償債務完畢,而所遺留之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也已收歸國有,被繼承人已無其他積極財產留存可供清償債務,其餘遺產管理事務亦已處理完成,顯無由遺產管理人代管遺產之必要,爰聲請鈞院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被繼承人之房地業經本院拍賣完畢等情,業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4850號卷核閱無訛,惟就被繼承人另外所遺留位於屏東縣○○鄉○○段○○○○號土地,聲請人雖提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106年3月29日台財產南屏一字第10607027870號函,主張該筆土地已收歸國有,然細觀前揭文狀僅是命聲請人補正資料,無可認前揭土地確已收歸國有,況經本院向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函詢前揭土地是否確已收歸國有,經該地政事務所於106年10月3日以屏港地一字第10630681400號函覆該筆土地尚未登記為國有財產署,並檢附土地登記謄本一份為證,從而,聲請人尚有部分遺產尚未移交完畢,即貿然向本院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難謂已將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從而,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