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24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件借款證明或匯款資料影本一份。
2、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