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0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蕭德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梅門德藝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懷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饒懷英
王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貳仟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