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承灃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承灃與告訴人 謝美秧 為鄰居,長期相處不睦,胡承灃於民國106年10月1日10時32分許,在桃園市○○區○○○街○○號前,因掃具擺放問題與謝美秧發生口角爭執,竟分別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先以腳踢擊謝美秧之左腿處,嗣謝美秧返家請其配偶 廖文琳 加入爭論後,胡承灃再出手揮打謝美秧之左臉頰處,造成謝美秧受有左臉挫傷合併左耳膜破裂、左耳聽力減退及左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胡承灃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謝美秧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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