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世賢 代理人 李易儒 相對人即債務人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葆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貳拾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