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12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順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國104年7月1日公告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請提出對其請求債權之相關釋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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