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尹上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驗餘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參瓶(合計驗餘淨重肆拾捌點壹柒公克)暨上開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之包裝瓶參瓶,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尹上因運輸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8月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8800號為不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2675號駁回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3瓶(淨重50.36公克,驗餘淨重48.17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伽瑪羥基丁酸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潘尹上因涉運輸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8月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8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3瓶(淨重50.36公克,驗餘淨重48.17公克,空包裝重25.09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法及液相層析飛行時間質譜法鑑驗,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6月
9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6180號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6年5月18日北竹緝移字第1060100732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D/T0000000)、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07年安字第0141號)各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瓶3瓶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而因送鑑用罄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