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5年4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已於95年7月19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賴邦元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