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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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26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自應依法裁定命補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