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上訴人即被告SAEWANGARSUE(泰國籍)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SAEWANGARSUE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SAEWANGARSUE前經本院認其涉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且其為來台工作之外國籍人,逃亡之機率亦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故於民國102年8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3年1月21日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業於102年12月17日判決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並認原審量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無違誤,因而駁回被告之上訴;嗣於103年1月14日就延長羈押部分訊問被告,被告就羈押原因事由亦無意見,本院審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又為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僅因工作關係居留本國,其於面臨如此重刑訴追下,其逃匿以求卸責之心勢必更為強烈,而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權衡如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顯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