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方妤
徐祖寧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吳尚道 律師被告 施又新 選任辯護人 葉慶媛 律師
葉慶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起訴書所示附表一編號1之營業人名稱欄「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向日癸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所為之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附件起訴書所示附表一編號1之營業人名稱欄「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向日癸實業有限公司」之誤載,此見同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說明即知,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