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29號原告 李麗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籐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