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10號原告蔡䎐宏原告與被告 張玉姍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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