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333號債權人福音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世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華福音道路德會仁愛堂區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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