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8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林家儀 債務人 林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對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4年8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林信昌於104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3,55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9年8月1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7年2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678,28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欠款證明及攤還收息記錄查詢2份、其他特約事項、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大進││1010│4984.00│498400分之│││││││││141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379│臺中市南屯區大│012層鋼筋混凝土│地下二層││155分之1││││進段1010地號│造、辦公室、停車│3331.91│││││├───────┤空間│合計3331.91││││││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西街11之5號││││││││地下二層1號│││││├─┼──┼───────┼────────┼──────┼─────┼────┤│2│2380│臺中市南屯區大│012層鋼筋混凝土│地下三層││167分之1││││進段1010地號│造、辦公室、停車│3456.34│││││├───────┤空間│合計3456.34││││││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西街11之5號││││││││地下三層1號│││││├─┼──┼───────┼────────┼──────┼─────┼────┤│3│2576│臺中市南屯區大│012層鋼筋混凝土│四層69.85│陽台11.72│全部││││進段1010地號│造、住家用│合計69.85│花台1.95││││├───────┤│││││││臺中市南屯區東││││││││興西街9號4樓之││││││││1│││││├─┴──┴───────┴────────┴──────┴─────┴────┤│建號2576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2379.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