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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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品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3號、109年度執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品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品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4日15│107年8月27日9│107年12月12日11│││時41分許採尿時回│時44分許採尿時回│時20分許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溯120小時內之某│溯120小時內之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5190號│毒偵字第517號│毒偵字第51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易字第││││54號│1273號│12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2日│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08年度易字第││││54號│1273號│1273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2月23日│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36號│執字第11145號(│執字第11145號(││││編號2-3定應執行│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5日8│││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撤緩毒偵字第156│││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3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350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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