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書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有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