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7號上訴人 張瑞芳 被上訴人 張尚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屬未確定期間之定期收益之訴,且兩造間因民法第425條之1所推定之租賃關係,其期間應超過10年(見本院卷一第128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零肆拾叁元(計算式:21.375×3萬7843.2元×5%÷12×2523/10000×12×1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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