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0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堯堃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堯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444元【系爭土地449.29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7200元X應有部分二分之一=1,617,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