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 鍾愛珠 被告 黃正興
黃正瑜 黃雅曼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陳春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