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42號原告 江盈溱 訴訟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庭 等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