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34號聲請人周菜
陳彩琳 陳宗賢 陳建元 共同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富吊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調解標的金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應連帶各給付聲請人周菜、陳彩琳、陳建元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2項請求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陳宗賢93萬9,318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合計為3,18萬9,318元【計算式:(75萬元×3)+93萬9,318元=3,18萬9,3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