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933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武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