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調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調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調字第27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吳明山 相對人 莊秀玉 相對人 吳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吳宗賢應將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及其同段926建號(門牌號碼為花蓮縣○○鄉○○村○○鄰○○路○○號4樓之1)之不動產,於民國98年4月7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吳明山、莊秀玉名下。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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