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世爕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35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81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
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後由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35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
0年度臺上字第38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於100年9月2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明偉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