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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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04號原告 陳茂男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 詹佳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李郁屏本件評議後,李郁屏法官因年度職務遷調,現於他院任職,致不能在本判決書簽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審判長附記之。
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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