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聲請人 林黃緞 代理人 林雅鳳
黃茂松 律師相對人 黃歆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當事人欄之記載,聲請人代理人部分漏載「黃茂松律師」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