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寄藏手槍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於民國95年4月21日將被告予以羈押,並自95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刑案業經第1審判決,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且家中老人乏人照顧,又須為被告訴訟之律師費用四處告貸,作為晚輩之被告實於心不忍,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並經本院於95年8月2日以95年度訴字第454號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6年及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雖尚未確定,然已足認其殺人未遂及寄藏手槍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殺人未遂罪及寄藏手槍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將被告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尚未確定)或執行,本件羈押之原因自未消滅。又法院於認定羈押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及有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定情形而為考量,被告之家庭因素,非在必予斟酌之列。是聲請意旨所謂被告之家庭現況困窘之情,尚不影響被告有無羈押必要之認定。
四、從而,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且經核目前尚無其他適合方式足以擔保被告能順利完成刑事審判、執行,故仍有羈押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張國棟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意婷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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