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江美琪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江美琪